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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2019-09-20 22:01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管理制度汇编

 

 

资料照片 044

 

 

 

 


 

一、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1

二、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9

、重点实验室室务会议制度………………………………………12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14

、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研究基金申请、审批及管理办法……………16

、重点实验室固定客座人员管理条例…………………………………18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基金管理规定……………………………20

、重点实验室成果奖励条例…………………………………………..24

、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6

十、重点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9

十一、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31

十二、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4

十三、重点实验室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则……………………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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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本实验室拟申报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力争成为湖南省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科学研究水平,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学校管理,从事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任务。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秘书。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客座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室务例会制度,定期由室主任主持例会,商讨实验室近期的工作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进行专利的申请、实施和转化。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访问学者的管理按照《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实验室客座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是我省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领域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中心。实验室积极争取主办或协办国内外或双边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固定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欢迎和支持校外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访问和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资源,加快实验室的发展,提高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和地位。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课题申请制度,开放课题申请和管理按照《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实验室制定的《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实验室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和《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实验室废旧仪器处置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全局发展需要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精神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校、院审批。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室务会议制度》(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更好地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实验室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实验室室务会议制度。

1. 室务会议是对实验室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决策的最高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及学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2. 室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 室务会由实验室正副主任、研究方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实验室主任定期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实验室内的重大事项,若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室务会议由实验室行政秘书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

4. 制定贯彻上级决议和学校工作计划、有关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5. 研究确定实验室的发展方向与规划、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方案、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申报;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6. 研究实验室教师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及人员招聘,人才培养和选拔,岗位确定、年终考核、评比。

7.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8. 安排、管理经费的使用,提出仪器设备购置意见和计划。

9. 研究决定奖金分配办法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其他分配问题。

10. 大中型仪器的购置,大额经费支出;

11. 年终通报基金的使用、开支情况。

12. 讨论、确定实验室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13. 室务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可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遇到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14. 室务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阅。

15. 室务会议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

16. 室务会议做出的决议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室务会议报告。实验室主任 、副主任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17.每个成员都必须自觉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违者要批评教育。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在实验室的建设中起关键的指导、监督与评审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湖南工程学院聘请,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1. 审议并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近期目标及发展规划,审定访问学者及实验室研究课题指南。

2. 评议研究成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研究人员。

3. 审批实验室的工作总结及年报。

4. 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检查实验室的课题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课题经费使用。

5. 审查和建议与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定期对实验室主任及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向实验室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都必须有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形式主要有:

1.学术委员会全会:每届召开一次全体会,确定和修改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制定学术委员工作计划及委员分工等。

2.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根据委员们的分工和时间,每年度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评价实验室年度工作和研究成果,对下一步重大学术活动和建设事项进行审议。

3.通过不定期通讯评审等方式,对实验室基金、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4. 采用会议或通讯的方式每年进行1-2次访问学者课题审定工作。

5.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6. 充分发扬民主,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的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7. 学术委员会每位成员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有关的科技发展动态,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的总体定位、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或开展合作研究。

8. 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进展和研究成果,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申请,审查和建议重点实验室有关的重要学术活动。

9.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参与实验的人才培养,指导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人才梯队建设。学术委员有义务举办面向实验室的学术讲座、报告等。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研究基金申请、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文件(湘科计字[2010]137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申请者及经费限额:申请者年龄一般不高于50岁;来自境外的科技专家,申请金额不超过10万元;来自国内的科技专家,申请金额不超过5万元。境外访问学者申请金额总数不低于当年申请总金额的20%,校内访问学者申请金额总数不高于当年申请总金额的30%

第三条 申请时间及相关事项:实验室按年度分别在31日和91日之前两次向科技厅基金办公室提出访问学者基金申请,基金办公室分别在410日和1010日前将决定资助的访问学者名单及资助金额通知实验室,实验室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书后30天内将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上报基金办公室,经基金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再将资助经费下拨所在学校。

第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访问学者在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仪器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五条 经费使用额度,按规定实验室视具体情况提取30%50%用于设备费、住宿费、指定重要国际会议和重要国际刊物的论文发表费等外,其余划归访问学者使用。

第六条 实报实销部分:往返于工作单位和湘潭的差旅费、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和住宿费、会议费及发表文章的版面费。从事研究工作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费、办公文具费、实验及计算用品等费。

第七条 生活补助费部分:按照每个工作日国内访问学者不超过40元,每月按25个工作日计算,每月不超过1000元。国外访问学者不超过50元,每月按20个工作日计算,每月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报销办法:费用的报销应符合湖南工程学院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在报销单的验收或证明人一栏需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室签字。由于所有访问学者共用一个经费卡,因此报销后需要在经费支出本上进行登记,并注明报销日期、访问学者姓名、用途及报销数额。

第九条 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以备存档和上报。

第十条 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实验室,同时还应以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的形式注明。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要求访问学者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其中国外访问学者在国外正式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一篇。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固定客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 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包括实验室所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访问学者和开放课题基金研究人员。

第二条 实验室客座人员在指导博士生、学术访问和开放课题执行期间,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

第三条 客座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应先在室办公室报到,办理入室手续。

第四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室内的博士生副导师或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第六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负责安排住宿,每个项目原则上只接待一人,每天给与一定的补助。

第七条 客座人员应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相关的学术问题。

第八条 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署名双方单位名称,开放基金和访问学者基金项目还应以实验室资助的形式注明。

第九条 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校内外科技工作者来本实验室客座研究,应事先查阅《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简介》、《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了解本实验室的性质、研究方向、对外开放实施申请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申请获准后,应按计划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实验室通报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和课题完成后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归档。在本实验室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发表学术论文,在署名中须含本实验室的名字,成果共享。

第十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研究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上与本实验室人员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应积极争取承担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家、军队及各类重大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横向课题,充分利用本实验室装备和人员的优势,开展研究工作,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三条 凡来室工作的全体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安排,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所有设施,协助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并积极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意见。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基金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由湖南省科技厅批准的学术性机构。该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下简称开放基金)是湖南省科技厅和湖南工程学院共同建立的旨有促进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开放性基金。依据《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本重点实验室的特点、任务与目标,特制定本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开放基金的指导思想是:建设重点实验室研究平台,促进材料科学学科发展,推动环境催化和废弃物再生化和地方经济相结合,培养环境催化和废弃物再生化领域优秀人才。

开放基金向国内外开放,重点实验室定期发布申请指南,国内外相关领域机构与学者可向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

三、管理机制

1、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2、开放基金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完成。

四、形式及对象

1、开放基金计划项目的形式: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自带经费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

2、凡国内外优秀科学研究者均可在本实验室计划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本实验室或申请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3、本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开放基金计划。

 

 

五、基金申请及审批

重点实验室每年1月公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供申请者作为主要申请依据。申请实验室的研究基金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学术思想新颖、具有理论根据的基础研究。

2、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具有国际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课题。

3、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明显的重要应用和开发前景的课题。

4、课题研究计划必须包含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明确的预期目标,合理的经济预算。

5、申请者应该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

6、申请必须由申请人单位签章同意。

申请者需在每年410日前填写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一式5(纸质)并送相同内容的电子版。高级职称科技人员申请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讲师、助研等)申请需有二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申请项目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每年630日前),或由学术委员会通过通信评议确定。根据有重点地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重点实验室将书面通知受资助项目和相应申请人。

申请者收到项目资助通知书后,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修改并填写项目计划书于每年81日前送重点实验室,再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计划书并开始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开始时间为每年91)

六、基金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

1、开放基金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确需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

2、开放基金经费开支范围: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

3)研究生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4)使用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

5)水电费、管理费;

6)公共性开支,如出版印刷费、会议费、评审费等;

3、如检查发现研究项目中断或无法进行,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

4、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实验室主任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可按优惠价格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和设备,具体规定详见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开放基金开支范围确定,经费的使用办法参照湖南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科研成果与管理

1、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在开始前必须向实验室主任提交研究计划,按年度计划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按课题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2.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课题工作过程中的原始材料、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目录。

3、实验室主任须检查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项目。

4、用实验室基金资助课题的成果,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5、成果署名:依托本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发表论文作者的署名单位须标明本实验室为第一论文完成单位,论文作者单位中文标注署名为湖南省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湘潭,411104”,论文作者单位的英文标注署名为“Hunan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Catalysis and Waste Rechemistry , Xiangtan 411104China”,并附注由湖南省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湖南工程学院)开放基金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Catalysis and Waste Rechemistry(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字样,并报实验室备案。 

论文、专利、奖励、科研报告等科研成果署名与标注规定如下:

中文署名:湖南省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湖南工程学院),湘潭,411104

英文署名:Hunan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Catalysis and Waste Rechemistry (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Xiangtan  411104, China

6、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其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湖南省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湖南工程学院)完成。 

7、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在会上宣读论文,也可以带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

8、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正式发表的被三大检索收录的论文和被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的成果,本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额外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被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的成果,还可推荐参与湖南工程学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并针对评审结果,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将参照《湖南工程学院优秀自然科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文件执行。

9、本条例由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南省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湖南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成果奖励条例》(试行)

了促进学术研究,多出高水平成果,本室准备对以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鉴定成果、发明专利和获得的省部级或以上奖励进行嘉奖。奖励条例如下: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以科研经费的形式对科研人员获得国家级和院部级科研成果给予奖励,此项奖励的金额划入获奖者的课题经费中,作为其开展科研工作的后支持。若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二获奖单位,则奖励额度递减为50% ;若为第三获奖单位,则为奖励额度的25% ,如为第三以下排名单位不奖励。

第二条 学术论文:

1. 奖励范围:凡重点实验室所师生发表的论文,署名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湖南工程学院)“Hunan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Catalysis and Waste Rechemistry  (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属于本规定奖励的范围。

2. 奖励金额度:EI检索论文奖励2000元;对于SCI检索的论文,按SCI影响因子大小进行奖励,影响因子在5以上的奖励8000元, 3-5以内的奖励6000元,1-3以内的奖励4000元,小于1的奖励2000元。

第三条 发明专利:

1. 奖励的范围:已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国家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2. 对于以湖南工程学院为申请单位,本室固定人员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经费3000元。

第四条 获奖成果:

1. 奖励的范围: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属于本规定奖励的范围。民间奖励不属于本规定奖励的范围。

2. 对于以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5000元,获国家级奖励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0000元,获国家级奖励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8000元,5000元。

3. 对于以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8000元,获省部级奖励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5000元,获省部级奖励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500元。

第五条 鉴定成果:

1. 奖励的范围: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通过的国家及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

2. 对于以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的,国家级鉴定成果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000元,省部级鉴定成果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000元。

第六条 当纵向课题转化或横向课题完成,产生经济效益后,扣除成本,按纯收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课题组占70%,学院占30%(其中20%留于重点实验室再发展)

第七条 针对纵向项目组的各种奖励,由项目负责人牵头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并与项目组成员协量确定分配方案,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得不得低于50%,项目组将分配方案报重点实验室备案并按国家相关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当分配方案出现问题时,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可进行协调。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当年运行经费情况决定每分的奖金额度。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是学校实验室管理基础工作之一。为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顺利进行,优化环境,根据学校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条例,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环保)工作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政策,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和法规,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本室各类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自觉遵守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搞好安全、环保工作,不仅是一项任务和要求,而且是社会文明和技术进步的标志。安全、环保工作应成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作为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各级人员必须把它列入工作议事日程。

第三条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有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工作,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第四条 在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应该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加强对安全、环保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加强安全和环保的三同时申报工作(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按三同时项目审批要求执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保证有完备的安全和环保设施和措施,把劳动卫生、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建立必要的竣工验收制度。

第六条 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治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遇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并报学校安全办公室备案,由安全办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挂在明显的地方,严格执行。

第九条 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做好本实验室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条 各类在用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安全保护装置,高出地面的操作台应设置防护拦。井、沟、坑、洞等应设置盖板。

第十一条 仪器室、仓库、重点要害部位、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因特殊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向校消防办,安全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同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以防万一。新进人员,包括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在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独立操作。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学生进行实验、实习应由带班教师或指导教师进行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设课考核。

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或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湘潭市有关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实施。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因需要拉接临时线,应经综合管理处和安全办同意,用后即刻拆除。各种移动电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经许可使用的空调器、电热器具必须办理安全使用责任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便于拿取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物件,严禁把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 重视工作场所环境的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场所和环境要加强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新设置、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专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对接触有害物质人员要定期体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营养保健费,必须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劳防用品,禁止劳防用品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噪声。对三废和噪声必须积极、认真地治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校内外环境。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电梯与起重机械及危险性较大设备必须办理登记、审证和年检手续,待安全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安全阀和压力表必须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可靠。各种压缩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曝晒。使用中禁止碰撞和敲击,漆色标记保持完好,专瓶专用。

第十八条 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健全完善使用制度,确保绝对安全。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上报。

第十九条 使用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公安部门治安管理要求,做到使用记录齐全,两人管理,两人取用,两把锁。申购剧毒品,必须由院长(系主任),总支(支部)书记签字,经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购买手续。废弃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若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事后应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事故的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后群众接受教育的情况和采取的防范措施等,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真相。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实验室和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 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委托资产处办理,报校安全办备案。

第四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1、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收取。处理前,各使用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2、剧毒品。其处理由实验室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办理。

第五条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锁、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三铁一器即保险箱、铁门、铁窗、红外报警器等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第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3、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5、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七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从事化学危险品试验或生产的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试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九条  安全措施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分室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实验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实验室设备工作。根锯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所有的仪器,并负有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再根据设备的具体使用人或课题组,指派各分室设备管理者,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1、设备的购置经费分为两块:自筹经费(俗称科研经费)和项目经费。

各课题组可根据自身科研方向发展的需要,直接采用科研经费购置所需设备。

2、项目经费由实验室统筹规划,如需使用,必须向实验室提出设备购买申请。

3、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和研究方向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

4、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下(2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或系统总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2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以及 2千元人民币以下(2千元)的材料,由实验室负责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或系统总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2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委托设备管理处采购。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验室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组织验收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者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三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实验室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帐,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者,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者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实验室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实验室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设备管理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1)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者和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批准,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

2)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实验室内的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3)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实验室前,应归还借物。

第六条 仪器设备调动时,由设备管理员填写《湖南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盖实验室章,报设备管理处,经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

第七条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实验室闲置多余,己不适用于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办理《湖南工程学院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外调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有价转让。

2、单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可由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批、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公安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率、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实验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要求由有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要熟悉其结构、性能,且精通操作,并能承担一般的保养维修及开发应用等技能。仪器运行时,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或叫别人代管。人员若有变动,要认真做好管理方面的交接工作。

第二条  仪器管理人员要负责建立、保管大型仪器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认真保管好仪器的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备份、技术或软件资料、装箱单等),操作人借出使用、调试验收和使用、保养、检修、事故都要有记录。技术档案要认真填写,妥善保存,如仪器设备调拨转户,随同移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仪器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

第三条  建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使用,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每次使用后须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未经考核的人员使用,应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仪器损坏、影响性能的肇事者,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暂行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到货后应在规定的保修期或索赔期内会同校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验收、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第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向仪器专用计算机内安装硬件或与本仪器功能无关的软件、严禁在仪器专用计算机上玩游戏、观看VCDDVD等娱乐活动或进行其他与仪器功能无关的工作,确保仪器专用计算机的专用和安全。

第六条  如学生要使用精贵仪器,必须先熟读仪器说明书后,在完全弄懂仪器的原理和使用方法后,在操作人员的指导下,方可使用。学生使用精贵仪器时,操作人员必须一直在场指导使用。使用完后,立刻检查仪器状态,如无问题,由学生填写使用记录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设备发生损坏时,应立即上报,损失严重的,要保护现场,待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填写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并按三级管理权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事后应积极组织抢修,恢复使用。修复后,报设备科,进行价格重新计算、修改帐卡。无法修复的,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有关续。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时,仪器管理人员应立即上报,并写出事故报告。由于不遵守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工作人员失职、保管不当、搬运不慎等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要追究管理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赔偿损失。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熟悉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和操作规程,而进行操作使用设备者;

3、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操作者;

4、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5、违反规定,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擅自拆改设备者;

6、设备管理不当,搬运不慎,野蛮装卸,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7、不执行建账手续,私自挪用设备者。

第九条  凡属设备责任事故的,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赔偿经济损失的计价原则:

1、损坏、丢失设备的零配件,不致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理,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4、损失价值,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赔偿。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而无法修复、失去使用价值的,要及时申请报损和报废。报损和报废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校有关部门,由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设备及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其配套的附件概不外借。必须保持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原有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拆卸和改装或肢解使用。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详细完整的使用和维修记录,仪器管理员应于年终写出仪器的使用情况的总结,上报。实验室主任(副)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按《湖南工程学院教学、科研设备维修办法》办理。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与使用,防止流失、积压和浪费,保证本实验室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办法。低值设备和器材是学校财产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金、银、铂金及其制品)等。

第二条  实验室需严格按《湖南工程学院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执行。实验室应由财产管理员负责低值耐用品和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对本单位的低值设备负有建帐、监督、核对、调拨、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报废等由主管实验室设备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实验室购回的低值耐用品必须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明细帐(卡)和单位内部借用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统一管理。任何人均不得将低值耐用品据为私有。

 第五条 实验室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即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低值设备和器材。设备管理员要做好日常的记帐、出借、调拨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低值验收入库单第三联〔使用单位保管〕、报废报失单、调拨单等)妥善保存,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低值设备和器材的损坏、丢失按《湖南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六条 凡借给个人使用的物品,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应及时收回。丢失、损坏的要酌情赔偿。出借给个人使用保管的物品,手续要清楚,定期清理,保持帐物相符。

第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组织室内多余的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调剂使用。实验室要加强对领料单的管理,领料单的签发和结算应有专人负责,领用物品的用途和数量要合理。领取劳保福利用品,要经实验室主任审批,使用时须登记。

第八条 低值设备的报废(报失)必须填写报废(报失)单,由实验室主管副主任审批后,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批准报废的低值设备,由归口部门统一回收后,凭报废(报失)单的第四联〔退申报单位留存〕方可销帐。

第九条 使用危险品要有审批制度,并指定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领料和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时确保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内人员调动、出国,教职工离退休,要主动及时办理以及交清个人保管的低值设备和器材手续,经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安全。

 

环境催化与废弃物再生化重点实验室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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